5分钟学会{摩杰平台注册}核心技巧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5-11-20 12:38   

  5分钟学会{摩杰平台注册}核心技巧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等前沿技术正对经济社会产生深刻影响,司法工作顺应时代潮流及时回应数字化、智能化新挑战,是契合事物发展规律建设与法院业务体系融合愈加成熟。毋庸赘言,司法与科技深度融合可以延伸司法服务空间,提升司法服务效能,但至少应有两个内涵,其一是经过探索后在适宜的场景稳步推进信息化建设,且避免重复建设;其二是在目前不适宜过度信息化的可能存在的隐患,也从学理角度分析重复建设、过度建设等非适度化建设引发的危害并浅谈建议,以期增益法院信息化建设进程。

  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对传统司法审判体系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同时,快速发展和深度改革进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与问题。

  1.我国法院信息化重点场景建设总概。(1)AI引擎应用化。2023年,最高法院信息中心搭建起人工智能引擎平台、大模型通用能力和法律法规查询、公文生成及纠错、笔录精简等大模型应用场景;完成11项人工智能基础能力集成管理,在办案系统、统一工作桌面集成上线语音识别、离线转写、文本翻译、图文识别等工具能力;完成知识库统一框架和门户建设,实现不同厂商191项已有知识的100%集成和可视化。(2)审判管理智能化。基于海量司法大数据资源的知识自动生成机制不断巩固完善,司法知识服务平台又上线多个先进智能化服务能力,新增争议焦点、繁简分流等19项服务;在办案平台集成应用类案智能推送、卷宗智能编目、案件画像等智能化服务;根据全国法院业务需求,最高法院与16家省高院的业务系统对接图像数字化识别等23项智能化服务;通过智能化服务统一集成框架,试点上线规范量刑智能辅助、“四类案件”识别、人工智能大模型服务,离线语音转写等智能化服务能力。截至2023年,管理知识点的数量达11.4亿项,数字法院大脑上线项,为全国法院提供卷宗分类编目、立案智能辅助、类案智能推送等一体化智能服务78亿次。此外,中国法院的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从自动提取刑事案件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自动推送量刑规范化司法解释、大数据分析提供量刑参考等简单功能,逐步向更为复杂的支持案由、情节等多维度质效统计分析等功能拓展。(3)诉讼服务网络化。一是在全世界率先成立三大互联网法院。三家互联网法院全程在线立案、送达、审理覆盖率达90%以上,诉讼效率、审判质量都显著提升。二是制定并完善网上诉讼规则。近年来最高法院陆续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推动在线诉讼规则体系逐步完善,实现了互联网司法实践成果有效转化为程序规则和长效制度。三是构建网上电子诉讼平台。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构建以App、微信小程序等为载体的网上诉讼平台,推动电子诉讼不断升级完善。2022年3月1日,中国移动微法院转型升级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实现互联网用户账号的统一认证,有助于人民群众集中统一接收各诉讼服务事项消息。

  2.C市中院信息化建设现状。(1)司法便民,信息化助力诉讼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围绕诉讼事务“一次办好”的目标,重新升级改造诉讼服务大厅。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科学设立诉讼功能区,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引导、立案审查、材料收转、查询咨询、约见法官、判后答疑、法治文化体验、效能监察等多项诉讼服务。(2)循数治理,大数据助力精准管理。对接S省司法数据服务单位,引入司法数据智能分析平台。通过实时数据汇总和挖掘,在传统的法院信息维度之上新增加数据维度,扩展增加非结构化数据的解析,进一步优化分析工具,建立法院业务态势分析、热点分析、智能人物画像、案件知识图谱等多个数据分析专题。实时展示审判态势、运行态势,揭示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和突出问题,有效提升管理和决策的科学性、及时性。(3)优化装备,智能化提升庭审质效。普通审判法庭具备包括同步高清录音录像、无纸化庭审、智能文书系统、实物与多媒体质证、刑事远程提讯、三方开庭、庭审直播、庭审转播、证人保护、安防监控与应急报警、互联网开庭、庭审语音输入等12种功能,为庭审各方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智能辅助,是集约高效、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新型审判法庭,有效缩短庭审时间,提升庭审质量和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为法官的庭审工作提供科技支撑。(4)网上枫桥,互联网法庭推进治理。“网上枫桥”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平台赋能、类案示范、在线调解、建议预防、网络普法、诉求信箱等线上司法服务不断完善,“码上法庭”“云端法庭”畅通“群众扫码—端口接转—法庭办理”诉求直达渠道……C市互联网法庭以“键对键”协同“面对面”的诉源治理模式,通过线上线下有机结合,创新“互联网+社会治理”模式,持续满足群众多元化法治需求,降低群众解纷成本,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法院信息化建设是推进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路径,自2002年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召开部署至今已过20余年,中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卓有成效。但我国信息化体系建设工程规模大、技术体制异构,加之财政管理规定最高法院与各地法院建设经费须分别使用,致使各地信息化建设运行自主性高,管理也较为分散。上述问题催生各地法院在对接上级系统外,又各自开发本地系统,最后重复建设,造成冗余。

  1.依据审判管理办案质效平台分析。以审判管理办案质效平台为例分析,从最高法院到S省高院再到C市中院均开发数据统计管理平台。从走访调研来看,C市中院的审判质效评估系统由通达海公司合作开发,负责基础数据收集和初步整理,而S省高院的审管一体化平台由数之联科技公司开发。数之联公司提取通达海公司收集的数据,进行清洗、整理,生成数据统计平台。对比分析两平台发现,数据统计指标重合度较高,但统计口径与计算方式等存在差别,致使同一指标两级法院的计算结果不同,排名顺序也存在差异。

  此外,最高法院的系统也不同于各地建设,可想而知,现实中的同一数据上网之后会各有偏差。建立诸多审判管理平台、设置各项指标初衷是为强化审判管理,提升司法质效,但平台重复建设既浪费资源又易出现统计偏差,背离管理目标。每个平台从立项、设计、建设再到验收投入使用耗费时间长、建设费用更是动辄数十万或是百万,遑论遍地开花的各类平台。

  以一审判决案件改发率为例,S省高院、C市的计算公式均为:一审判决案件改发率=一审判决案件改发数/一审判决案件数,选中样本时间段为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针对C市某基层法院数据,省高院计算得出1.990%,中院计算得出3.67%,可见两个平台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2.依据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分析。以诉讼服务平台建设为例,从外部来看,人民法院在线诉讼服务平台、S省“天府智诉”,C市“R易诉”等平台均可接收网上立案。从内部来看,C市办公专网平台有三个接口,分别为诉服平台、诉讼服务系统、诉服平台(省高院)。这些平台功能大同小异,可为当事人及律师提供网上立案、网上收退费、网上咨询服务、网上证据交换、网上庭审、电子送达等一站式、智能化的诉讼服务。走访调研立案庭资深法官和专门负责诉服的工作人员得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对外接口网上提交立案资料后,系统会自动匹配接口,转送材料至对应法院,但此环节频繁出现的问题就是数据延迟或丢失,待当事人咨询时才得知或延后知晓,立案人员依管理群消息穿梭于各平台寻找案件信息。上述诉服系统功能重合度高,重复建设反而降低工作效率,降低群众体验感。

  重复建设、过度建设、错位建设等问题逐步暴露,既加剧法院审判管理负担、又为当事人增添诉讼负担,信息化建设非适度问题成为掣肘信息化作用的巨大阻碍。

  审判管理信息化可以强化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效管理、数据统计管理,有效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但目前实践中也存在过度信息化额外增加管理对象与被管理对象负担,反向制约司法管理成效。

  1.增加司法管理负担。法院信息化建设带来各种业务系统及各种考核指标更新,也会不断增加司法管理的内容,加大管理难度,这对管理主体也是一种挑战。以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例,该部门目前既要负责各类案件质量、时限、程序等实质化监管,以及收集、复核各类数据,还要发布各类审判质效分析报告,部门管理负担加重。

  2.增加一线法官负担。在信息化环境下,法官任务也在增加。在线庭审直播、智慧法庭、信息化办案系统等要求法官不断学习新技能。比如,在P法院很多一线法官认为庭审直播对于法庭庭审的影响确实存在,因为在他人注视下,人的行为势必会产生一些改变。

  1.过度信息化法官主体地位被削弱。从哲学层面思考,马克思有言:“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律通过法官公正地适用由“纸上的法”变为“现实的法”,进而规制社会,于细微处塑造世界。然而,法院过度信息化建设使得人工智能与司法大数据有削弱法官主体地位的隐患。典型表征为数据前置性和算法依赖性可能造成“数据主义司法观”——将法官司法过程及场景数据化并进一步由数据主导司法。显而易见,在此过程中,法官不再是主导司法适用的特殊主体,而成为算法主导的可被计算、可被预测、可被控制的司法客体。如此,过度信息化其中一个潜在的结果即为,由“法官主导”异化为“数据主导”“算法主导”,再进一步发展,一旦人工智能深度学习具有极强自主性,司法智能与大数据存在成为“司法操纵”的可能,而法官与信息化技术之间“主体”与“工具”的属性或将混淆。等因奉此,从哲学伦理层面讲,法院信息化适度建设事关法院建设的立体性、根本性、全面性,应将目光投于此,远瞻、长思、善建、有度。

  从现实层面观察,从发达地区的建设及应用来看,法院信息化建设为法官褪去了事务性繁累,集中精力实现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情,但观察已经投入和规划的设计,不难发现,其中隐含了法官部分决策权的让渡。以民事案件分配机制为例,我国法院分配机制有立案庭分案模式、随机分案模式及摇号分案模式等,以及部分法院正在研究的“熔断分案模式”,案件进入法院之后随着数据规则分类匹配员额法官,待某法官案件饱和之后,智慧系统自动熔断,重新匹配法官,不难发现上述分案模式正在逐步演化为更高级别的数据决策;比如C省推行的文书自动生成系统合理限度内预置万份文书模板;再如沿海发达地区已经引入的“类案推送”“建议裁判尺度”等平台工具,将潜移默化地影响法官的裁判权,在数据依赖性渐深之后法官思维就陷入信息茧房、囿于数据牢笼,“数据决策”取代“法官决策”。目前的建设实践还未发展到全部决策的让渡,但在出现苗头之后理应重视,把握好信息化的“度”,毕竟禁未易,救末难,忽于细微致其大。

  2.过度技术化、公开化、司法固有属性被消解。过度信息化对于司法亲历性的影响。春秋时期,我国就已经总结提出“五声听讼法”——通过近距离察言观色辨别言词真伪,到现代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亲历性、直接言词性等原则,这是司法的固有属性。了解掌握案件事实本身就具有特殊性,因为它发生在审理之前,法官理应身心深入争端,对于案件的真假是非曲直作沉浸式审查、甄别,必要时还要对诉讼参与人的神情、状态、行为等细致观察,甚至斗智斗勇,方能更好还原案件事实,得到相对准确的认定结论。如此,我们不可避免地要考虑:过度技术化、公开化是否会影响亲历性、直接陈词性。

  此外,在信息化的过程司法权威可能会被无形缩小。司法权威不仅体现于司法公正、司法为民,也体现在司法仪式感上。法官在国旗下庄严宣誓,法官在法庭上敲响法槌,这些都是司法权威的体现,诉讼参与人进入法庭,身临其境感受法律的威严,尊重、畏慑于司法权威,可以更高效推进庭审活动。通过观察庭审直播视频我们可以大致发现,传统程序法的要求期许面临缩减,法官无法直接与在庭当事人、代理人交流,也无法直观质证询问,在镜头下或垂头或侧脸,忍受冰冷镜头背后无数眼睛“监视”,有损司法权威与尊严,又如何准确真实“再现”案件事实?

  司法信息化本质是符合世界发展规律的,但过度放大司法公开尺度,会异化外部监督、侵蚀司法专业性,进而消解司法固有属性。上述境况只是过度信息化的一个缩影、一个端倪,窥一斑而知全豹,未来过度技术化、公开化确实似海底暗礁般潜藏,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避免木已成舟、尾大不掉。设定在合理限度内的信息化可大幅增益法院办案质效,但超限的技术化或引起负迁移,如何平衡信息化建设的“进”与“度”,值得深思。

  信息技术具有较强专业性,法院法律事务也存在很强专业性,现实就是科技公司技术人员不懂法院业务,法院工作人员也不精通技术,两者不同的专业性相互摩擦,以及知识盲区导致彼此的诉求很难准确传递,导致了错位建设。目前,各级法院应用的系统大多由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提供,以外包形式进行,专业机构依据法院要求提供方案、沟通修改、开发软件、后期保障等。因为第三方科技公司对法院业务不甚了解,只是通过法院提供的文件自行领会设计,自然而然开发的系统与法院实际业务不能深度契合,再者,法院业务在不断变动,而系统更新频率远滞后于需求,致使业务系统无法顺畅运行,这是目前不容忽视的矛盾。

  司法领域全面推进现代智能技术,引发智慧法院建设热潮,近年来一些学者以及一线实务司法工作者也开始关注、冷静分析“白热化”建设现象。例如,对于司法领域“反智化”倾向批判,对于人工智能司法实践层面“冷热差异”问题分析,以及对于智慧法院建设涉及的伦理风险研判等等。上述学者观点并非全盘否定司法信息化建设,而是认为在司法这个特殊领域,尤其是某些场景的信息化建设理应保持谨慎保守态度。对比发达国家在司法领域的信息化建设程度,陷入沉思:客观上美国等部分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在我国之上,可为何他们的司法信息化程度无法与中国媲美?是技术原因抑或其他?因而,本章笔者审视我国法院信息化进程并以司法公开为例,并从理论角度对比分析“度”之问题。

  司法信息技术如今面对的挑战与100多年前的司法拍照技术一样,而其尺度及程度更甚,因为信息技术传播性、开放性、互动性等均远强于照片。一直以来,法院对于“庭审直播”的态度较为谨慎,因为直播会向公众展示庭审全过程,之所以持保守谨慎态度,究其内里,涉及的法理、价值考量与本文探讨的信息化技术公开是类似的——司法公开的尺度问题。司法工作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避免“过度曝光”,保持有限度地公开。但是,司法信息技术应用的广泛性,拓展了学界对于信息化建设的尺度考量。相比其他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在司法公开透明方面的信息公开化(包括人工智能化)方面一直更稳健,可作借鉴。研究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信息技术的长期规划》,可以发现,对于司法“核心价值”的考量他们一以贯之,对比反思,我们理应明白:人类的发展无止境,科技的发展无止境,双重“无止境”,是否会消除司法的边界?值得深思的是,美国作为科技大国,却在司法公开、司法信息及司法智能上“落伍”,就是因为它设定了信息技术的“边界与尺度”。

  首先,我国更强调司法公平公正、公开化和透明化等,庭审直播则是我国司法信息化建设的一大亮点。反观美国,2020年版的《联邦司法系统信息技术的长期规划》强调独立性,由此决定了两国司法信息化的出发点和价值观存在差异。其次,我国司法信息化建设已经在推行“智慧司法”,即在审判管理、诉讼服务等方面引入智能化司法系统,也有地方尝试撰写判决书。但从目前情况判断,美国《JIFT规划》并未准备深入应用智慧技术到司法工作中,但他们对于大数据基础设施技术发展非常重视,比如建立业务术语表、概念数据模型、数据沿袭模型和数据资产清单等。

  科技意义上的技术效果,不等于司法专业意义上的司法效果,所以人文主义意义上的司法文明、司法文化或司法人文,更需要从价值层面上进行顶层设计,更需要关注司法信息技术背后的深层价值,这就是信息技术一般的工程师所不了解的“止境”问题。在司法信息化技术应用上,除了公开、透明、效率、规范之外,还要尊重人文规律。

  契合事物内生规律与世界外在规律,寻求法律与技术的最大公约数,循序渐进地探索建设,才能助推人民法院担负起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中的使命担当。

  我国地方法院信息化建设一般是各自采买,缺乏全国高度的资源协调,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做法,他们强调“协调和整合”国内的信息技术系统及应用。为了法院间信息共享,国家信息技术项目的一个重点内容就是帮助法院,共享地区间的技术应用,对于那些缺乏资源发展自身系统的法院来说,全国性的系统建设可以弥补资源短板,提供标准化维度来分享信息。另外,全国性的信息技术系统搭建对提高司法信息技术标准,避免地区间重复建设以及加强知识共享等层面有积极意义。

  避免走“技治主义”路径,完全依靠技术、依靠数据行不通。应用技术是为了辅助工作开展,而非以信息化为最终目的,更要避免以信息化代替司法改革。其次,要谨记技术是有用的,但并非万能的,在推动司法改革时要充分认识技术的盲区,扬长避短,最大化发挥信息化技术,也必须意识到,有些人类问题是人工智能难以处理的,比如情感感知、社会关系等。也就是说,人工智能技术还无法妥善处理常见的人情纠纷,也无法处理复杂的司法推理过程。现阶段或者往后一段时间仍建议以法官为本,不断完善司法经验,切勿盲目依赖数据。“案件背后复杂的社会关系仅依靠数据分析,容易抹平地区个体差异,难以取代法官在个案特别是疑难案件中的自由裁量、利益平衡以及对公平的判断。从此维度讲,司法经验和实践思维比单纯依靠分析而来的判决更加可靠。”人民法院是依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定分止争的司法审判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司法活动。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必须正视规律,坚持科技理性和司法理性有机融合,最大化发挥科学技术的工具属性。

  第一,法院信息化要充分尊重司法活动的被动性。司法活动的被动性是指“法院应是被动介入社会争端中立裁判,它不能主动干预社会活动”。但是,这与司法信息化大数据“主动发现线索”“预先介入”“主动挖掘案源”等主动启动权力的特质存在一定意义上的冲突。因此,信息化开发时,理应遵循被动原则,即在当事人将纠纷依程序提交至法院后,再去介入,不鼓励主动去发现与挖掘。

  第二,法院信息化要充分尊重司法的仪式性。司法仪式首先既可以是法院的物理环境如法庭、法槌、法袍等,也包含特定的程序、用具,它们组合形成人们对于司法权威的感知。目前,法院信息化所建设推动的线上法院,比如微信调解、线上庭审等改革,虽然可以极大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减轻诉累,但是,线上开展庭审活动,不可避免会减少实体法庭器物等真切感知,消解诉讼程序的正统性、庄严性。从司法固有的仪式性考虑,线上庭审应有条件地开展:首先,对于证据交换、质证、调解等非庭审活动可以通过线上进行,但实质化庭审活动仍应在线下实体法庭中进行;其次,对于案件情况复杂或者有争议的案件应慎用线上庭审;最后,如果线上进行庭审,宣判环节也应尽量在线下实体法庭中进行,保持对于法庭的敬畏之心。

  第三,法院信息化建设应以法官为主体出发。人工智能技术的大幅应用可能会削弱法官主体地位,因此,其技术伦理出发点应是强化法官司法活动主体地位。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要尊重法官的独立性、亲历性。目前开发旨在减低司法人员工作负担的前端智能过滤系统,则很可能与司法的亲历性产生冲突。计划由机器进行的决策应以以下原则展开:其一,不能削弱法官的核心决策权,例如审判权,要尊重法官亲历原则,强调其最终决定权;其二,对于非核心决策权,如案件繁简分流等事务性行为,可以适当由机器进行辅助,提高工作效率。

  协调和整合区域内信息技术系统和应用:一是对于已经建设成熟的区域内进行整合,将现有信息技术系统和应用统一归口,高效利用;二是充分利用现有的地方系统,并且允许中基层法院进行本地化修改。统筹不应排斥本地化,不影响主体框架、功能前提下允许地方本地化,以适应性发展。有差异化需求时首先应考虑在原有系统内嵌入特色要求,而非另起炉灶,重复建设。

  我国智慧法院建设覆盖全国3500多家法院、10000多个人民法庭、数以万计的信息系统,因此须统筹安排,下好全国法院“一盘棋”。我们要站在全局高度,把握好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个别与全局的关系,在党中央对网络信息部门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由最高法院统筹规划,做好顶层设计与规划。对全国布局的重大项目,各高院要主动紧盯、细谋,把好指导关。将法院信息化建设纳入网络强国建设,全局谋划推进,防止“自立门户”。也要紧跟世界发展潮流与步伐,保持中国特色,集中优势资源攻坚克难,推动数字法院建设稳步前行。

  “改革,以更功具,以新政要。”毋庸赘言,当前法院信息化建设饶有成绩,司法与科技深度融合,诉讼服务效率、审判管理、执行管理等质效亦得到显著提升。但是,对于法院信息化建设我们应理性看待,改革并非目的,只是路径,正视法院信息化建设“进”与“度”的平衡是横亘未来司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不可绕行的挑战。未来应坚持围绕“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循序渐进推动信息化建设在法院工作中的深度应用,以法院信息化建设支撑和服务“中国式司法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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