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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3-11-10 03:37   

  华宇注册首页【手机端APP下载v5.4.8】广告的形成就是利用意象理论的过程。意象模式的实际运用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是很频繁的,最能实现它的应用性的就是广告的设计及创作。知觉依赖于感知的主体,即具体的、活生生的人,而不是孤立的眼睛、鼻子和耳朵这些感觉器官。感知者对事物的态度、需要、兴趣和爱好,以及对活动的预先准备状态和期待,感知者的一般知识经验,人的个性特点,以及人的记忆系统中已经存储的信息,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知觉的过程和结果。广告传播设计既要讲求艺术性,也要注意广告的实用性,即广告必须向人们传达某种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欲望,促进商品的销售,以及教育和娱乐的目的。消费者首先是通过自己的感官去接受广告刺激的,广告设计者就是有效地利用这种知觉规律以充分发挥广告的效果。意象具有个体性,广告传播的设计中要注意不同媒体对人类知觉的不同效果,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传播信息的特点来。在广告信息中,记忆是形成意象的重要途径。记忆是通过识记、保持、再现(再认、回忆)等方式在人们的头脑中积累和保存个体经验的心理过程。运用信息加工的术语讲,就是人脑对外界输入的信息进行编码、存贮和提取的过程。人们感知过得去事物,思考过的问题,体验过的情感或从事过的活动,都会在人们头脑中留下不同程度的印象,其中有一部分作为经验能保留相当长的时间,在一定的条件下还能恢复这就是记忆。广告策划及设计者都要了解在设计广告的时候记忆这一编码过程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例如,现在最热销的补品“脑白金”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的一种健康保健食品,其广告用语就连呀呀学语的孩子也能朗朗上口“,今年过节不收礼呀(不收礼呀,不收礼……),收礼还收脑白金,脑白金……”现在提到送礼,收礼,许多人不假思索地就会说“脑白金”,其效果可以看出记忆编码意象在广告中的重要地位。除了记忆以外,能够形成意象的方式就是逻辑思维想象。思维是人脑借助于言语、表象和动作实现对客观事物的概括和见解反映。思维有三个特点:一是概括性,例如在一些公益广告中,现在中央台都在播放的那段玩滑板的男孩拾起路上的香蕉皮,一位白领停下车将露天的马葫芦盖盖上,几个打打闹闹的孩子将倒在路边的路标牌扶正……这些现象都体现同一个主题“社会公德———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二是间接性,例如:有一则口香糖的图片广告,图中有两个人,镜头对准他们的嘴巴放大,其中一个人的牙齿是用香烟头排起来的,另一个是用洋葱塞满的,在图片的右上方清晰的一句话“Returnyourmouthtomintcondition”而右下方则是产品的样式。当消费者看到这两幅图画的时候,并不能直接反映出图画的意义是什么,只有在经过思维整合想象之后才能推敲出其中的道理,理解其中的含义。类似于这样的广告有很多,表面上看来超级无厘头,仔细琢磨意义深刻。思维的第三个特点是创造性,思维是一种探索和发现新事物的心理过程,它的活动常常指向事物的新特征和新关系,给人们一种“海阔凭鱼越,天高任鸟飞”的境界,而这一点在广告中尤为重要。广告的宗旨就是要不断追求新的东西,在求新的过程中超越自我。这就是为什么有时候广告看来有些另类。

  西方广告传播理论的系统研究可以上溯至19世纪末广告理论的经典成果。美国在当时已经成为世界广告业最发达的地区,广告理论研究的最早成果也产生于美国。进入20世纪,伴随着美国经济的繁荣以及广告业的发达,美国的广告理论研究一直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进入20世纪,人们对广告的认识逐渐深化和丰富,广告学逐渐形成一门独立学科。在广告学学科发展的过程中,广告理论研究的内容、路径愈益丰富,同时,营销学和传播学作为广告学两个最重要的支撑的广告理论格局逐渐清晰。由此出现了广告传播理论与广告学理论之别。明确这一点在理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广告传播理论”可分两层理解:一是指关于广告传播活动与过程的理论;二是指广告的传播学研究路径。两者共同构成广告传播理论的研究视野。前者限定了广告传播理论的研究对象与范围,后者则明确了广告传播理论的学科属性和研究方法。

  依据上述理解,美国20世纪广告传播理论的研究,大致可以将其发展过程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是20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从广告传播的角度看广告,传者中心论时期广告传播研究的典型特点是强调广告是以传播者为中心的产品信息的灌输行为。这一时期,对广告传播效果的研究不仅丰富了广告学本体理论,而且,对传播学理论也多所贡献,其中许多研究成果成为传播学理论的奠基性成果。在广告界内部所开展的理论探讨虽表现出明显的对营销功能的强调,但也用不同的言说方式总结了广告传播的说服策略。以约翰肯尼迪、克劳德霍普金斯、阿尔伯特拉斯克尔为代表业内人士提出“原因追究法”,强调广告必须以理服人,广告的信息策略应强调产品的销售理由和购买理由。西奥多麦克玛纳斯、雷蒙罗必凯等人则强调广告应用间接的提示或委婉的暗示来达到广告的说服目标,被称为“情感氛围派”。当然,这一时期的业内流行观点并无真正的理论自觉,只是一种自发的理论层面的总结。除广告效果研究之外,对广告传播过程的研究并没有自觉地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更谈不上采用传播学的研究路径。

  第二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这一时期,传播学逐渐形成,为广告传播理论的研究提供了较坚实的理论支持。如卡尔霍夫兰关于态度改变的研究成果、拉扎斯菲尔德的“意见领袖”概念均已成为广告接受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告的传播学研究已经走上自觉发展的轨道。

  同时,这一时期的广告实务界人才辈出,涌现出一批兼通实务与理论的广告大师。他们针对广告实务提出的理论观点展现出独特的魅力。这一时期关于广告传播过程的理论观点的共同之处是对信息策略的重视,并涌现出四大创意理论,即罗塞里夫斯提出的“USP”(独特的销售主张)理论、大卫奥格威的品牌理论、比尔伯恩巴克的“新广告”论、李奥贝纳的“内在戏剧性”理论。(朱丽安西沃卡,1999)

  创意理论的共同特点是对传播技巧高度关注,基本上均是从传播角度对广告加以观照。这一阶段发生在传播学界和广告学界的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传播学的发展正处在一个对大众传播效果持怀疑态度的“有限效果论”的悲观时期((沃纳塞弗林、小詹姆斯坦卡德,2000p.291),而广告业界却仍在孜孜不倦地寻求着改善大众传播效果的传播策略与技巧。实际上这两者并不矛盾。也许正是因为人们认识到大众传播传统的刺激-反应模式的失灵以及大众传播效果的有限性,广告实务界对传播技巧才会更加强调。从传播的观念来说,这一时期的广告传播观念仍然是以传播者为中心的,但进入到一个对受众了解更深刻、因而更讲究策略的时期。因此,这一时期广告传播的观念实际上仍然是一种向传播者倾斜的不平衡的传播关系的体现。

  第三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至今。如果说60年代学界、业界对广告传播过程的关注还是基于对广告的微观层面的理解,因此十分重视创意理论的研究,那么,进入70年代以后,基于学界、业界对“广告”内涵与外延理解的变化,广告传播理论则逐渐向宏观理论发展。一方面,1970年代以来传播学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大众传播观念重归“强大效果模式”(沃纳塞弗林、小詹姆斯坦卡德,2000p.306),传播理论由微观理论向宏观理论转向,对广告的传播学路径的研究依然十分活跃,不仅有对广告传播的功能性研究,对广告传播的批判性研究也渐成气候。另一方面,在广告学领域内,以整合营销传播理论为代表的宏观理论渐成主流。

  1970年代以来,营销学对广告的影响日益强大。这种影响的最直接表现是人们对“广告”这一概念的理解。在20世纪初期,“广告”主要是指广告作品或一种独特的微观的商业信息的传播活动和过程(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关于广告的观念依然如此),但70年代以来,“广告”所指称的对象已不局限于广告作品和广告的传播过程,而是扩大到包括市场调查、产品研究、广告策划创意、广告制作广告媒体策略以及广告效果评估等内容在内的整体的广告运动。广告概念的这种由狭义到广义的变化正是市场营销观念对广告实践产生巨大影响的结果。在包含了广告运动的广告概念中,广告的内涵与外延得到全面扩展。但广告的实质依然是传播的活动和过程,只是现在的广告是一种包含了特定战略意图和战略目标的扩大的传播过程。

  由于营销学的巨大影响,70年代以后的广告学理论普遍表现出对广告营销功能的侧重,如品牌理论和定位理论以及CIS理论。这些理论表现出不同于以往广告理论的共同取向是把广告放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加以考察,而不是孤立地论及广告传播的微观过程。正因为如此,这一阶段的广告理论大多是突出广告营销功能的营销理论。品牌理论、定位理论等不仅在理论的核心观点上体现出营销的偏向,在学术话语方面也体现出营销学的影响。因此,称这些理论为广告营销理论较之广告传播理论更为恰当。回顾70年代以来的广告理论的发展,应该说在整合营销传播理论提出之前,并没有扭转此前偏重于营销的整体学术取向,相反,对营销的偏向有增无减。直到90年代整合营销传播理论的问世才对广告学的营销偏向有所矫正。

  整合营销传播理论(IMC)所探讨的是围绕营销目标的传播。在整合营销传播理论中,依靠综合性的传播规划,可以对一系列传播学科的战略角色进行评价(如广告、促销、公共关系等),并将其融合从而使传播活动取得最大效果。因此,尽管整合营销传播理论来自营销的背景、服务于营销的目标,但其鲜明的传播主张使得这一理论真正可以称为传播理论。从广告传播的角度看,这一理论的重要性在于营销观念向传播、沟通的转向。在IMC这一概念中,营销最终落实在传播的规划与执行中。在这一概念中,广告的营销功能成为广告的前提性条件,而广告的本质即传播的观念重新彰显。由于整合营销传播理论中传播成为中心词,更由于这一理论操作层面虽以营销为目标,却以传播的战略整合为中心,本文则更倾向于认为,整合营销传播理论是90年代以来最具代表性的广告传播理论。

  首先,美国及西方广告传播理论发展的显著特点是深受心理学、营销学、传播学影响,其主流理论大致形成“传者中心—信息中心—受众中心”的发展轨迹。广告传播理论研究逐渐从对广告过程要素的研究转向对整体广告传播过程的研究,广告传播理论也逐渐表现出整体性、综合性、宏观性特点。

  其次,广告传播理论是当代广告理论的一翼,因此,广告传播理论只是广告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广告理论的全部。在西方广告研究早期,广告传播理论曾经与广告学理论有二而一的客观实际,但随着研究的深入,西方广告理论研究也日渐分化,分门别类的广告理论研究日益得到发展。随着学科体系的日渐成熟,广告传播理论已经不能代替广告学理论,而在实际上成为广告学理论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

  就当代西方广告传播理论而言,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市场竞争环境、媒介环境、学科环境的变化,广告传播理论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广告传播学的概念,但广告传播理论的体系性日渐完善,广告传播理论在方法论层面的指导意义日益彰显。风靡全球的整合营销传播理论就是这一趋势的典型代表。

  中国的广告传播理论研究,从总体上看,目前还处于起跑线上。这一判断,一方面是指国内学术界对一般广告传播理论的研究,另一方面是指国内学术界对有本土特色的广告传播理论的建构。这种现状与我国广告学、传播学学科发展的总体步伐是一致的。

  中国的广告学研究发端于20世纪初。1918年,徐宝璜所著的《新闻学》一书被称为中国新闻学研究的开山之作,从广告学研究的角度来看,这本书同样是我国广告学研究的开山之作。该书第十章《新闻纸之广告》中即出现了对报纸广告的最初研究,专章简要阐述了报纸(时称“新闻纸”)广告的经营、创作、主要类型(徐宝璜,1994)。此时至1949年以前,我国的广告业曾经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也有一些零散的广告理论研究成果问世。1949至1979年之间的30年,我国大陆的广告学研究则是一个空白。1979年以后,我国大陆的广告学研究才又渐次展开。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广告理论研究以引进、移植西方广告理论为主要特点出版了大量广告学著作(其中教材占据了相当比例),但自主性的理论研究较少。在我国的广告学研究中,从概念范畴到理论命题,均沿袭西方广告学的体系与传统,西方中心主义的倾向较为严重,尚未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广告学的基本范畴和理论,广告理论研究存在对西方广告理论亦步亦趋、肤浅、低水平重复等不利于学科发展的现象。即使如此,由于中国社会的特定原因,我们系统了解西方广告理论也只是90年代以后的事。

  对过去20余年我国出版的广告学著作、学术论文的初步研究显示,我国的广告传播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三个来源:一是标明广告传播学研究旨归的成果;二是以一般广告学研究面目出现的成果;三是作为其他学科研究的副产品出现的成果。

  目前我国广告传播理论研究较为零散,总体上滞后于广告传播实践的发展。但由于受到传播学研究的影响,已有学者试着用传播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我国的广告传播实践,这是近年来广告传播理论研究领域中的亮点。就系统的广告传播理论而言,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国内就出现了以“广告传播学”命名的著作,开始了广告传播理论的初步研究,例如:刘志明、倪宁编著的《广告传播学》[1]、丁长有编著的《广告传播学》[2]、张金海著的《20世纪广告传播理论研究》[3]、胡万华编著的《广告传播》[4]等。这些著作对广告传播理论作了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研究。

  早期著作的最大贡献是提出了广告传播理论研究这一学术主题。《20世纪广告传播理论研究》一书对过去100年来西方广告传播理论的嬗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对广告传播理论已经开始展开全面的理论思考。作者提出了广告理论体系建构的构想,并提出了“广告传播理论的自系统”的概念,“这个系统主要包括这样几个研究主题:主体分析,由此产生广告传播的社会控制理论;受众与消费者分析,由此产生广告传播的受众理论与消费者理论、市场细分理论;内容分析,由此产生广告传播的信息处理理论(诉求、创意与表现);渠道分析,由此产生广告传播的媒体理论;效果分析,由此产生广告传播的效果理论。”(张金海,2002:p.161)在此,作者明确提出了广告传播理论的基本框架。但在接下去的论述中,作者又提出了“广告自系统理论”这一概念,并将广告自系统理论视为广告理论体系的内核。该书认为,“广告自系统理论,包括广告的主体理论、广告受众与消费者理论、广告信息处理理论(诉求、创意与表现)、广告媒体理论、广告效果理论等,为广告理论的核心构成”。由此看来,“广告自系统理论”就是“广告传播的自系统理论”。由此又可以进一步推导出,广告传播理论是广告理论的内核。[5]遗憾的是,这两种观点并未在书中始终一贯地被坚持,相反地,这一结论不仅彼此存在矛盾之处,与作者在书中的大量论述也是相互矛盾的,作者也始终没有明确地阐明这一观点。广告传播理论与广告理论究竟具有怎样的联系与区别?广告传播理论在广告理论体系中究竟居于怎样的位置?广告传播理论具有怎样的内涵与外延?这些问题仍然有待解答。从这一角度上说,“广告传播学”这一概念虽已在我国存在多年,中国的广告传播理论研究却仍然尚未真正开始。无论是广告传播理论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还是研究方法目前均未清晰。

  这种现象很能说明当前我国广告传播理论研究的基本状况。首先,与早期广告传播理论的部分成果试图通过简单的概念相加提出新范畴的做法不同,近年来国内学者已开始系统思考广告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其次,广告传播理论研究的前提是正确认识广告本体理论的逻辑结构,正是这一点成为研究进一步深入的障碍。

  其根本原因是广告基础理论建构相当薄弱。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广告行业发展历程中,广告在实践中一直被作为商业销售的利器而受到重视,但广告的专业属性、本体属性却未被厘清。在学术研究领域,广告的工具性也影响着学术研究的取向。广告领域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策略层面上,广告的本体研究因其不能直接转化成生产力而受到忽视。这也是我国广告发展起步较晚的必然结果。第三,在广告传播理论的研究中以及在几乎所有广告研究领域,学术研究亦受到广告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和特征的影响。在市场经济较不发达的状况下,整体的广告学术研究水平必然也只能在较低水平上起步。此外,快速变化、浮躁的广告行业对理智、冷静的学术思考实在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建构广告传播理论在学术圈以外的意义何在?广告传播理论研究怎样才能有益于实践的发展?在建构广告传播理论的过程中,仅对一些不同学科的概念进行简单的相加显然是不利于回答上述问题的。第四,在还没有对一般广告传播理论的架构形成清楚的认识之前,构建“中国广告传播理论”似乎为时过早,但作为学术发展的方向性目标已成为共识。这不仅是学术发展的自身逻辑,也是本土广告传播实践的内在要求。

  首先,应明确一般广告传播理论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广告传播理论应区别于一般的广告学理论,应以广告运动过程中的传播过程为研究对象,以探索广告传播规律为己任。广告传播理论应重点研究广告运动中的信息和信息策略、传播媒介、传播过程、传播效果以及其他传播要素。广告传播理论的研究应置于传播学的理论视野中,用传播学的视角、理论与方法来研究广告传播的规律。受西方广告学研究传统的影响,广告的营销功能一直受到较多重视,而广告的传播功能则被认为是工具性的存在。广告传播理论应重点研究作为一种传播现象存在的广告规律,不仅要研究广告作为经济传播现象的规律,还要深入研究广告作为文化传播现象的内在规律。同时,广告传播理论研究应两翼发展,不仅要继续在微观层面上深化、挖潜,及时研究时下各种具体的广告传播现象,还应着手建立整体理论,致力于宏观研究和长期研究。

  其次,应建构广告传播理论研究的方法体系。在广告传播理论研究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借鉴和沿用了传播学的方法体系。传播学的行为主义研究传统和文化研究传统在广告传播理论的建设过程中能够发挥不同的作用。引入传播学研究方法有利于发展广告传播的学理阐释。另一方面,广告学的研究方法和指标体系同样可以对广告传播理论有所贡献。遗憾的是,“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有传播学对广告的理论关怀,却缺少广告对传播学的理论关注,缺少广告对传播理论导入的自觉”(张金海,2002:p.168)。

  第三,广告传播理论建构应有步骤地展开。应明确在中国语境下开展广告传播理论研究包含着两层意义,即:广告传播理论的建构是关于理论的理论研究;中国广告传播理论建构的研究则是基于中国特色的国别研究。因此,需要对西方广告传播理论研究的发展状况展开系统调研和梳理,总结西方广告传播理论的基本范畴、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以及发展规律,以便为以后的研究提供理论参照。对1979年以来我国的广告传播理论研究也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对我国广告传播理论研究进行全面评估,并在正确的方法论指导下,对我国广告传播的发展规律进行系统的整理、分析和归纳,形成中国广告传播领域内的基本范畴、假说和理论。

  第四,中国广告传播理论的构建必须是面向未来广告传播实践、对现在以及今后的广告传播实践具有较强解释力的。未来我国广告传播理论的发展趋势之一是愈加重视传播媒介的作用。21世纪是新媒体的世纪,“媒介即讯息”,广告传播理论研究必将更加关注媒体日新月异的发展。趋势之二是不仅关注具体的广告,而且关注整体的广告业。在广告传播的理论视野中,广告是一种社会传播模式,在经济传播和文化传播的领域中均发挥着一定的作用。趋势之三是既有对广告传播的结构功能性研究,也有对广告传播的批判性研究。趋势之四是中国特色的凸显,广告传播理论的全球化和本土化特征应兼而有之。

  第五,建构中国广告传播理论应把握三项原则。第一,将广告传播理论置于广告学与传播学的学科视野中,在学科交叉的共同区域观照广告传播理论的建构。第二,在全球化和本土化的双重视野中考察中西方广告传播规律。坚持以我为主展开比较研究,摒弃“西方中心主义”取向。一方面,“拿来”西方现有的理论成果以资借鉴,另一方面,要在指导思想上明确,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决定了没有任何西方现有的理论模式能够与中国国情完全相适应,对西方理论成果必须坚持批判精神,坚持自主研究。第三,研究方法应结合定性研究方法与定量研究方法,并运用历史分析、逻辑分析方法,以避免单一研究方法的片面性。

  [1][美]朱丽安西沃卡.肥皂剧、性和香烟[M].周向民、田力男,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2][美]沃纳塞弗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M].郭镇之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306.

  [4]张金海.20世纪广告传播理论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内容提要】悬赏广告现象在当代社会出现越来越多。其法律性质如何,到底有无效力,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也有争议,以至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否定悬赏广告有效的学者,往往认为“契约说”不足,而对“单独行为说”又不加以承认。笔者试从“契约说”的角度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加以探讨,肯定悬赏广告的有效性,澄清对悬赏广告的认识,以期司法实践中的一致。【论文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独行为说,意思表示,等价有偿一、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总第42期)发表了《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该案涉及到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悬赏广告现象。悬赏广告自古有之,在现代社会尤为常见。其方法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等;内容广泛,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目击者等等。实践情况如此复杂,法律上又没有规定,而民法上悬赏广告理论有颇多争端,致使实务界处理此类案件甚感棘手。最近,新闻媒体又对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王云辉诉董仁帅悬赏广告纠纷案件进行炒作,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引起讨论。借此,应当在理论上对悬赏广告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澄清对悬赏广告的认识。二、有关悬赏广告的典型案例 王云辉诉董仁帅悬赏广告纠纷案的案情是,1996年9月21日晚,莱阳市伊达实业公司经理王云辉下班时不慎将自己的皮包遗失在某公司门口,内有手持电线元,还有信用卡、单据、身份证和240吨化工原料的原始化验单。为了找回遗失物,王云辉打印了约20份寻物启事,张贴于街头和遗失地点周围的建筑物上,并在广播电台播出,均明确表示:如有拾到包者,愿酬谢人民币1万元;有提供线元。董仁帅拾得该皮包,称其另有人拾得皮包,自己是提供线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成。王云辉报警,公安机关传唤董仁帅,并将董拾得的皮包等物扣押,并以敲诈勒索为由对董予以行政处罚。1996年12月19日,董仁帅向莱阳市法院起诉,请求伊达实业公司履行付酬义务。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发出寻物启事,明示了对捡到者的酬金数额,属内容合法的悬赏广告,应当履行;原告捡到包后又得知寻物启事的内容,即与被告联系并核对实物,是该广告的相对人,有权利享受酬金。双方就酬金数额的争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一审判决原告将拾得物归还被告,被告按约给付原告酬金1万元。王云辉不服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关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的规定,认为遗失物的拾得人负有将拾得物归还失主的法定义务,没有向遗失人请求报酬的权利,故判决:撤销莱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董仁帅要求王云辉给付1万元酬金的诉讼请求。近几年来,悬赏广告纠纷案件并非仅此一例,另外相关的案例还有:其一,原告于1996年3月5日丢失一个提包,内有现金10万元,各种票据等计款8万余元,发现后,立即在电视台和有线广播电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声称对拾到并归还者给付1.5万元报酬。10天后,被告在回家的路上拾到该提包,当即前往原告指定的地点,要求原告在接受提包的时候,必须兑现给付1.5万元的承诺。原告否认自己的承诺,只同意给付2000元;经有关部门调解,原告只同意提到1万元,故被告以原告不兑现承诺给付1.5万元为由,坚持不返还提包。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原告给付被告1.5万元,被告将拾得的提包返还原告。其二,1996年1月,安徽汇通商厦与合肥市百货大楼等商家共同发起“坚决不卖假货”的倡议书,公开承诺“商品计量,少一罚十;商品质量,假一罚十;商品价格,暴一罚十”。消费者王志明到该商厦知假买假,在取得了购买的商品确系假货的证据后,向汇通商厦索赔,被拒绝,后向合肥市市中区法院起诉,要求汇通商厦给予货款价格十倍的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汇通商厦知假售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关于商品质量假一罚十的承诺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只能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原告、被告均不服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汇通商厦的销售行为合法,没有以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仅判决汇通商厦返还原告的购物款及利息。在本文讨论的案例和前一个案例中,毫无疑问,其性质是悬赏广告。但是有关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是完全不同的。一种结果是认其为悬赏广告性质;另一种结果却认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拾得物应当交还遗失人,而且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而法律没有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因而判决归还原物,不得依此索要酬金。这两种判决结果表明了司法实践对悬赏广告纠纷法律适用认识的分歧。但是在理论上和实务上,作为通说,是承认悬赏广告的性质的。至于“假一罚十”的承诺案件的性质,有的认为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范围,理由是,该法条关于增加一倍的赔偿,虽然没有明确讲是最低赔偿线,但按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原意,本条属于授权性规范,应理解为最低不低于一倍的赔偿; 也有的认为“假一罚十”的承诺是一种悬赏广告,它另有希望公众予以监督、予以捉假之意,当消费者购买了假商品,即意味着实现了悬赏广告中所提出的条件,也即对对方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则悬赏者应按“承诺”兑现,这也是笔者的观点。究竟应当怎样认识和处理悬赏广告纠纷案件,在民商法的理论和实务中,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立法还没有对悬赏广告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前,对悬赏广告作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三、悬赏广告的概念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① 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悬赏广告具有以下要件:1.须有广告人。广告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当然,他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2.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广告的方法就多种多样了。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或广播电视等。发展到今天又有上网等等。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不特定的人,并不要求一般公众,只要是不特定多数即可。3.须完成一定行为。一定行为的完成,是广告人负有债务,行为人行使报酬请求权的条件。换言之,一定行为的完成即为承诺。② 如在遗失物的悬赏广告中,这个“一定行为”即是拾得遗失物。在上述王志明购买假货的案例中,王志明在该商场购买到了假货,即完成的其悬赏广告要求的完成一定行为。4.须广告人表示要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悬赏广告,必以“赏”为要件。广告人因广告行为而使自己受债务拘束。当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时,债务发生效力,广告人向行为人给与报酬。至于报酬的种类、数额,是有广告人自己决定的。王泽鉴先生指出:“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标的之任何利益均可。”③ 因此可以是称号、奖章、匾额等等。 四、 应否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的不同看法:(一)应否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 对于悬赏广告,主要国家的民商事立法均予承认。在我国,《民法通则》虽对悬赏广告未做出规定,但是,《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立法中也没有禁止悬赏广告的规定。在实践中,政府机关也有实施悬赏广告行为的,在打假中,就有“打一奖一”的悬赏广告,应征人打假100万元,就奖励100万元。可见,在我国,悬赏广告确实有它存在的积极意义和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悬赏广告的存在价值和具体适用,绝大多数持肯定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刊登了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认为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而某人一旦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受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因而判决支持行为人给付悬赏广告约定给付的酬金的请求。在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例选》中,今年来也发表了数起悬赏广告的案例,法院均判决支持行为人的诉讼请求。本文讨论的案例,一审法院的判决所持的理由,与这些判决所持的理由是基本相同的,均认悬赏广告是合同性质,在悬赏广告的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悬赏广告的广告人和行为人均受悬赏广告的内容约束。这种意见是正确的,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因而是可取的。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否认悬赏广告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诚然,《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 有义务将拾得物交还失主,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在理论上和实务上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一是,失主在遗失财产的时候,做出了给拾得人以报酬的悬赏广告,对于这样的要约,广告人应当受其约束;这种约束,与《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并不矛盾,拾得人有向失主归还遗失物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得到悬赏广告标明的报酬的权利;广告人享有得到遗失物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支付自己所做出承诺的报酬的义务。在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决不能只强调法律的规定而否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这一判决的错误之处就在于,将《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与悬赏广告对立起来,认为行为人索要报酬的行为不仅于法无据,而且直接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90条第2款的观点,是追求不正当利益。这种看法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不可取的。 二是,《民法通则》在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的民事责任中,亦有不尽完善、不尽合理之处。在我国古代立法和国外的民事立法中,对拾得遗失物等财产的责任,多作给予奖赏的规定,即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在将原物归还失主的时候,失主应当给予拾得人以适当的奖金或者报酬;如果无失主认领,则将遗失物一半充公,一半充赏。这样的做法,对拾得人不将拾得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是一种鼓励,具有进步的社会意义。我国《民法通则》现行规定表面看起来是提倡拾金不昧的公共道德,实际上的社会效果并不如其所料,倒有引导拾得人占有拾得物的消极意义,那就是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拾得人得不到任何利益,倒不如占为己有。 依上述理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将《民法通则》的规定与悬赏广告对立起来,无论怎样,都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社会实际情况的。就是假一罚十的承诺的案件中,也应当维护商家承诺的严肃性和正常的交易秩序,不得随意否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法院判决轻易否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其消极的社会意义,就在于否定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民事流转的正常秩序。相反,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对拾金不昧的行为予以积极的鼓励,有利于鼓励公民和法人遵守社会主义公共道德,遵守诚实守信的民法原则,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因而是有积极的意义的。 (二)如何认识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在法律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怎样确定,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契约,即合同性质。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这种主张是多数学者的意见,在实务上,大多数人采纳这样的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单独行为或者叫做单方法律行为,而不是合同。这种主张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单方面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行为的人做出有效的承诺。其理由是:第一,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做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当受到广告的约束;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而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广告人不得以该人不知广告的内容为由而拒付报酬;同时广告人应受广告的约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不得随意撤回。第二,可以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第三,任何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都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行为,这样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必准确地判定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承诺的存在以及承诺的时间等问题,可以极大地减轻行为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负担。第四,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的主张,可以避免行为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避免行为人在对方不履行给付报酬的时候,拒绝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的成果的弊端。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悬赏广告的性质专门认定为合同性质,或者专门认定为单独法律行为,均有不足。将符合合同调整的悬赏广告作为合同对待,将不符合合同特征的悬赏广告作为单独法律行为对待,就更能够处理好悬赏广告的各种纠纷。日本学者认为,民法上将悬赏广告规定在合同的章节中,但另外还承认作为单独行为的悬赏广告,且这样的情况更多些。 以上各种主张的视点和角度各有不同,在实行中,亦各有解决各自矛盾的办法。按照笔者的看法,首先,对同一种悬赏广告的行为采用两种不同的性质来认定 这种折衷的方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是很繁琐的,且不实用。其次,单方法律行为说是从根本上承认悬赏广告的有效性。因此,它克服了契约说的弱点,其成立的理由更加充分。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单方法律行为,则完全可以避免将其认定为合同性质所存在的麻烦问题。但是,契约说给法学结合司法界一个较为宽敞的讨论余地,让人们可以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来分析事物的是非曲直。而且,契约说是我国法学界较为认同的一种观点。最重要的是,一些学者也往往以契约说的弱点来否定悬赏广告的有效性。因此,笔者认定悬赏广告为合同性质。笔者试从契约说来探讨一下悬赏广告有效的理由。但至于相对人与广告人之间是否有合意和相对人是否有行为能力等,契约说仍有其弱点。(三)对契约说主张的进一步完善 笔者主张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仍采契约说的主张,认定悬赏广告的性质为合同。在这样的基础上,对于契约说存在的问题,在理论上加以研究,提出完善的办法。 第一,对于不知道悬赏广告内容的行为人应否将其行为认定为承诺的问题,可以做出特别的规定,加以解决。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通过公开的通告,对完成某行为,特别是对产生结果悬赏的人,有向完成此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义务,即使行为人完成行为时,未考虑到此悬赏广告者,亦同。在这一规定中,即使行为人完成行为时,未考虑到此悬赏广告者,亦同的规定,显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法。这样,就避免了由于行为人在完成悬赏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内容而广告人拒绝给付报酬的问题。 第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悬赏行为,行为人缺少合同主体资格的问题。对此,可以对悬赏广告合同的的主体做出放宽条件的要求,不适用对于合同主体资格的一般要求,不要求悬赏广告的行为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且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就具有悬赏广告行为人的资格,因而,凡是完成悬赏行为的人,都具有悬赏广告应征人的资格,都享有悬赏广告的报酬请求权。 第三,对于确定悬赏广告的承诺的困难,可以不作特别的规定,避免对悬赏广告的承诺限制过严而使行为人的利益受到影响。凡是完成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的,一律认定为有效的承诺,将行为作为承诺的判断标准。至于承诺的时间,则不必细较锱铢,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无论行为人是在发出悬赏广告之前,还是之后,都认其有效。 第四,怎样对待悬赏广告的行为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当确认,悬赏广告的行为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因为广告人不履行给付酬金的义务而拒绝履行悬赏行为的结果,因为这种抗辩权与《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相悖。但是,广告人取得悬赏行为的结果以后即违约的现象是很常见的,对此,也应当有相应的对策。笔者的意见是,对悬赏广告的行为人赋予悬赏报酬请求权,即可解决这样的问题。只要行为人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行为人就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如果行为人完成了悬赏行为,并将悬赏行为的结果交付广告人,广告人就应当给付报酬,拒绝履行的,行为人可以依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行为人的正当要求。五、悬赏广告的法律特征:认定悬赏广告乃是契约,因此悬赏广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为。乃要式合同,是法律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④ 悬赏广告既然是合同,当然要有要约的要件。悬赏广告的要约与一般合同的要约不同,必须以广告的方式为之。悬赏广告的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悬赏要约的拘束力,广告人不得任意撤回。在《德国民法典》,将广告方式规定为通过公开的通告,并且要求悬赏广告只有在完成行为之前撤回,撤回限于与悬赏广告同样的方式通告或以特殊通知为之者,始为有效。 这些规定应当参照。当悬赏广告被撤回之前行为人完成了悬赏行为的,视为行为人已经承诺,对广告人具有拘束力。当悬赏广告人要求撤回悬赏要约时,广告人必须在悬赏行为完成之前,以有效的,与悬赏广告同样的方式通告或者特殊通知,否则无效。王云辉以广播和文字广告的方式为悬赏,符合悬赏广告的要式行为的要求。在董仁帅完成了悬赏行为之后,王云辉拒绝给付悬赏报酬,为违约行为。安徽汇通商厦等一些商家协力打假,公开向广大消费者承诺不卖假货,庄重承诺假一罚十,这也符合悬赏广告的广告方式的特征。 第二,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赏行为。 首先,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悬赏广告合同的实践性,主要表现在其承诺要件为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悬赏行为一经完成,合同即有效承诺,并已经履行完毕。其特点,就是承诺和履行同时完成,实际上承诺和履行是一个行为。这一特征与任何合同都不相同。其次,悬赏广告是有赏的合同,其性质是有偿合同。所谓的有赏,就是约定报酬,对于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按照要约确定的数额给付酬金。没有酬金的悬赏不是悬赏广告。再次,悬赏广告的报酬数额是确定的,按照实际情况,这种确定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确定的报酬只有一份,因为悬赏的行为只有一个。如王云辉悬赏交回皮包者报酬1万元,提供线元,这是悬赏两个行为给付两个报酬,数额都是确定的。第二种悬赏的行为是确定的,但是悬赏行为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因此,报酬数额的数额确定而份数不确定,例如汇通商厦等商家承诺的内容包括对商品计量,少一罚十,商品质量,假一罚十,商品价格,暴一罚十,消费者只要发现计量、质量和价格方面有一个方面有假,商家就给予其十倍的奖励。这十倍的奖励,就是悬赏广告人声明对完成打假行为人所给予的报酬,悬赏报酬的数额?鞘叮源蚣俚氖课曜肌U庵中问剑导噬鲜俏炊ㄊ康娜舾筛鲂托形募希⒉皇且桓鲂凸愀婧贤叵怠?BR>

  第三,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悬赏广告合同的主体特征,是广告人一方始终是特定的,这与一般合同并没有不同。在行为人一方,在要约发出之时,不能是特定的,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不应当有特定的指向。在行为人的范围上,可能会有限定,例如在某一学校内,或者在某些人群之中,等等。无论怎样,当悬赏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就已经确定。正因为如此,悬赏广告才具有合同的相对性特征。在前述三个案例中,悬赏的行为人一方都不是特定的,符合悬赏广告的这一法律特征。至于行为人的资格,不应作特别的要求,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一定识别能力的人,以及任何形式的法人,都为合格的当事人。第四,悬赏广告合同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对此,可以简称为悬赏行为。悬赏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得作为悬赏行为。悬赏行为不能因为给付报酬而必须是对广告人具有经济利益的行为,即悬赏行为有无经济利益并不过问。在王云辉案件和第二个案件中,悬赏行为对于广告人都是具有直接经济利益的行为,而在假一罚十的案件中,悬赏行为对广告人并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但也符合悬赏行为的要求。六、一些学者否定悬赏广告的理由及笔者意见(一)认为广告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拾得者有乘人之危之嫌。广告人失去所有物,而拾得者捡到遗失物而予以无声的占有,使广告人认为遗失的财物处于危急状态下,他对遗失物利益濒临消灭的危险。而拾得人是利用广告人的这种急迫需要,在这种紧急状态下,他才不得不做出悬赏广告以图恢复自己原有的财产。对此种观点,首先应明白“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把旨在产生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发表出来的行为。⑤ 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应该分析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即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⑥ 如果这三个要件都具备,则意思表示真实。对广告人来讲发出悬赏广告就希望发生一定效果,与拾得者达成契约,即效果意思;他一旦发出广告,就知道这对他意味着要付出一定的报酬才能取回遗失物,即表示意思;广告人又这个悬赏广告的想法,事实上也了,则是有行为意思。由此可见,广告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至于广告人这个悬赏广告的原因只是动因问题。当事人形成自己的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总有一定动因或动机的,但形成这种动因或动机并不是意思表示的内容,就不会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再来谈“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违背本意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现象。⑦ 可见,“乘人之危”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他方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对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如果是在广告人未广告时,拾得者在拾得遗失物后,主动与失主联系,并要求苛刻报酬,这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70条:“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由此,乘人之危是迎合乘危人而对自己严重不利。但在悬赏广告中,赏金通 常是低于遗失物本身的价值的,用较小的赏金换回较大的利益,怎么会对自己不利呢?这显然是有利的。因此也不是乘人之危。杨洪逵先生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遗失人刊登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虽是处于危难中但其悬赏找寻遗失物,是对世而言的;虽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迫不得已的被迫方法,但这是自己迫使自己所为的一种行为,不是特定方迫使其进行的一种行为;给付多少酬金,是遗失人自己衡量的结果,不是特定对方提出的强加条件。遗失人悬赏行为的履行,所依据的应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即使拾得人消极等待失主,拾得人的行为也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的行为。”⑧(二)认为拾得人没有付出代价,或者说付出的代价太小,根据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原则,不该获得高额的悬赏奖金。因此,应当认为悬赏广告无效。悬赏广告的基础是拾得遗失物。我们知道拾得遗失物是事实行为,是基于事实之状态或经过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⑨ 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法律后果。拾得人在捡拾遗失物时没有想到,要等待悬赏广告大捞一比。这就有别于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⑩ 如前所述,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失主拥有遗失物的所有权,据此在整个遗失物过程中并没有“转移”财产所有权,所有权人归失主。再者,拾得遗失物如何“等价交换”?“等价交换”的对象又是谁?最后,拾得遗失物并不在于追求法律后果——实现“经济利益”。从这三个方面看,等价交换原则都不适用于事实行为。它只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它也不能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能作为民法的具体原则来看待。11(三)认为否定悬赏广告的有效性有助于减少社会的失、窃现象。物主遗失了物品,只是暂时丧失了对物品的占有,但如果物主能重新找回,则自然恢复占有权。悬赏广告提高了人们捡拾他人遗忘物品的积极性,有很多可以找回的物品也无法找回了,增加了社会“失”的现象。并且在很多情况下,物主对自己的物品是被盗,还是被遗失,并不能分辨清楚。如果这种悬赏广告有效的话,那么窃贼就可以通过声称盗窃物为拾得物,从悬赏广告中获得合法利益。其实这种意见得出了这样的一个因果关系:否认悬赏广告的有效性,会减少拾得遗失物的现象。要求人们不去捡拾他人的遗忘物品,这样失主可以自然找回,恢复占有权。这种意见似乎忽视了我们所处的社会环境。路不拾遗,固为人们所倡导,但如此似乎脱离了现实。对市民社会中的人的行为提出了过高要求,不用说是普通人,就是具有较高思想觉悟的人也实难做到。再说,物主遗失物品,使物品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发挥物的效用,将物品弃之而不拾得利用,实为资源的浪费,对我们整个社会来讲是不利的。如果人人都不捡拾遗失物,这时这个物品处于危急状态下,有灭失的可能性,这样不是给失主带来更大的损失吗?这第二种观点,认为窃贼可以通过声称盗窃物为拾得,从悬赏广告中获得合法利益,这样会助长社会失窃现象。因此应认定悬赏广告无效。诚如上述观点,假定这个物品确为窃贼盗得。窃贼追求的是高利益和低风险。在此篇文章的前面已提到悬赏广告的赏金普遍低于遗失物本身的价值的,窃贼为何要将已到手的高价值的物品去换取相对价值较低的赏金呢?而且还要冒着东窗事发的危险。他完全没有必要如此做,也决不会如此做的。因此,宣布悬赏广告无效和减少社会失、窃现象是毫不相干的。七、结语:在本文中,笔者试举了三个有争议的悬赏广告的案例。而后,分析了悬赏广告的概念及对其性质的不同观点和其特征。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说明确定悬赏广告的性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意义。虽然要约说也有所漏洞,但我们应看到任何社会制度都不可能是无懈可击的。我们应把此类情况作为例外来处理。笔者认为认定悬赏广告有效是本着民法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的,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维持民法体系的和谐。*四川大学法学院99级① 《债法总论》 张广兴 法律出版社 1997 59页② 《债法原理》第一册 王泽鉴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7月 259页③ 《民法债编总论》 王泽鉴 188页④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 王家福 法律出版社 1991 272页⑤ 《民法学原理》 张浚浩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1997 209页⑥ 《民法学原理》 张浚浩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10页⑦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 王家福 法律出版社 1991 351页⑧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5辑) 86页⑨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 王家福 法律出版社 1991 259页 ⑩ 《中国民法》 佟柔 24页11 《中国民法学研究评述》 刘心稳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54页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每一种语言符号都蕴涵着约定俗成的意义——它们都与文化有关。在文化沟通方面,语言与非语言符号都是习得的,“是社会化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象征以及意义是由每一种文化教给它的成员的”②,比如“龙”字,英语通常把“龙”翻译为“dragon”,是一种很可怕的动物,这与中国人心中神圣的图腾“龙”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文化既教我们符号,也教我们符号所代表的意义,每一个人成长过程中在吸收某种社会文化的同时也吸收了符号的意义。跨文化传播在语言符号方面的难度就在于“理解任何文化的语言意味着必须超越这种文化的词汇、语法和范畴。扩大我们对文化的理解角度而达到一种宏阔的视野。”③

  我们在日常进行交流时使用词语好像毫不费力,这是因为我们对词语产生的意义达成了高度的共识。我们的经验背景十分相似,所以给正常交流中使用的大部分语言符号基本上赋予了相同的意义。但是当我们一旦置于一个多元的文化背景和国际市场,我们面临着众多的语言文化差异——语言文字的种类、使用范围、使用习惯、语言歧义时,就必然会产生沟通的障碍。在跨文化广告传播中,无论是品牌名称,广告文本还是包装及说明,广告语言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所造成的误译、误读或误解,主要是缺乏对语言差异的深入了解所致。翻译既不是建立在共同的词汇基础上,也缺乏熟悉的指标对象,以至广告想传播什么信息与实际传播了什么信息有时是不一致的。

  我国出口的白象牌电池在东南亚各国十分畅销,但在美国市场却无人问津,因为白象的英文“WhiteElephent”,其意思为累赘无用令人生厌的东西,谁也不喜欢。美国布孚公司在德国宣传该公司的薄棉纸时才发现,“puff”在德语里是“妓院”的意思。CUE作为美国一个牙膏的品牌名,在法语俚语里却是屁股的意思。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完全没有攻击性的品牌名称,对于另一种语言的人们或许就很具有攻击性。语言的差异使得一些信息不是被错误传播就是根本无法传播,即使同样的词在不同的文化中都会有完全意想不到的语意。由此可见,要进行有效的跨文化广告传播,语言文字如何得到当地民族国家的文化认同是至关重要的。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语言的多样化和差异性作深入的了解,精通受众国的语言,适应其语言习惯及特色;了解文化造成的词语的直意、隐意的变化,以免产生歧义而影响广告效果。广告中有很多反映各民族事物和观念的语言,它们有着深厚的文化内涵,体现了特定的价值观,在翻译过程中要尽可能用对等的语言表达出来。

  风俗习惯是很难改变的,无论哪个国家、民族都存在这样那样的忌讳,对于千百年来形成的民族风俗,我们应给予必要的尊重,正如ABB总裁阿西·巴尼维克所言:“我们如何能取消千百年来的风俗习惯呢?我们没有并不应企图去这么做。但是我们的确需要增进了解。”④不同的社会习俗对广告的影响很大,对于跨文化广告传播来说,只有了解与尊重当地特殊的风俗习惯,有的放矢地传递信息,才能使广告奏效。

  尊重风俗习惯意味着广告信息不能触犯当地的禁忌,否则将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受到抵制。比如对性有着特别禁忌的东方国家如泰国和印度,广告一旦涉及到“性”,很可能冒犯风俗。里斯特公司(Lister-ine)试图将它著名的美国电视广告照搬到泰国,该广告表现了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手拉着手,一个建议另一个用里斯特治疗其呼吸困难。这一广告没有获得成功,因为在泰国公开地描绘男孩与女孩的关系是无法接受的。后来当广告把人物换成两个女孩后,产品的销售就明显地增加了。

  有时“甚至一些无意识使用的颜色、数字、形状、象征物、身体语言等等都可能会潜在地冒犯某种特定的文化习俗,”⑤因为在不同的文化中,数字、颜色、动物形象的意义是各不相同的。百威公司广告中的青蛙形象已深入人心,它的很多广告都是以青蛙为“主人公”,并用青蛙叫出公司品牌。但它在波多黎各却使用一种叫做“coqui”的当地吉祥物,因为波多黎各人把青蛙看作是不干净的。

  再如,“高露洁”牙膏在马来西亚开拓市场时,广告诉求一再强调其增白的功能,而该地区却以牙齿黑黄为高贵的象征,且通过咀嚼槟榔来使牙齿变黑,显然这则广告是在帮倒忙。很多时候人们经常立足于自己的文化去看待他人的文化习惯,所作出的判断可能恰好触犯了文化禁忌。

  每个人乃至每个民族,都是在价值观的支配下行事的。不同的价值取向,会使同一事物异化,并被拉开距离,使得事物有天壤之别。广告作为商品信息与文化信息的传播载体,必然会融进民族文化特定的价值观念,尤其是当广告从传递有形的产品信息转向传递无形的文化附加值之后,广告中很多反映本民族文化事物和观念的诉求,都再现了各特定文化的价值观。而在跨文化广告传播中,对传播效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一个因素就是如何理解不同文化人们价值观的差异,因为价值观所反映的思想观念、道德行为准则、态度等等,实质上代表了社会的意志和广大消费者的意志。所以一旦广告中传递的价值观得不到认同甚或引起反感,那么广告当然会受到排斥。耐克精心打造的广告语“Justdoit”(想做就做),以其对自我、个性、叛逆的推崇和张扬而风靡美国,影响了整整一代人的精神理念。但是这一广告所宣扬的价值观在香港和泰国等地却没有产生应有的共鸣,该广告被认为有诱导青少年不负责任、干坏事之嫌而屡遭投诉,无奈耐克只得将广告语改为“应做就去做”以平事端。[page_break]

  宗教作为一种精神现象,从消费的角度看,既有精神消费的内容,又有物质消费的成分,能满足人们的双重需求;从传播角度讲,它又是能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注意力元素。因此,把宗教作为广告传播的题材元素,除了能立即引起受众注意外,更有不可低估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同时,宗教作为敏感的话题,也容易引起争议,对广告传播而言,这本身就是某种意义上的成功。中外广告史上以宗教入题的很多,由于宗教元素运用不当而引发的争议、冲突甚至诉讼在国际广告界也是屡见不鲜的。1989年春,超级巨星麦当娜为百事可乐拍了一部广告片,并作为其新歌《像个祈祷者》的音乐电视。这个耗资500万的广告片在美国及世界40个国家同时上映,场面感人。然而在“百事”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麦当娜又为同一首歌拍了摇滚版,并在音乐电视台几乎同一时段的黄金档播出。在这部渎圣的音乐电视中,麦当娜在燃烧的十字架前跳来跳去,向人们展现手掌上的圣痕,还和一个黑人圣徒在教堂的长椅上亲热。这部片子立刻激起公愤,“百事”不得不撤下它的广告。

  广告被喻为“带着镣铐跳舞”,除了宗教,广告的“镣铐”还有法律。国与国之间对广告内容、形式和传播等方面在法律上的差异也是非常大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在法律层面上对广告控制的日益加强已成为广告业的一个普遍趋势。不同国家有关广告实施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各异,它们直接限制、影响着跨国广告的进行。因此,在跨文化广告传播中,必须了解各国的法律环境,知晓并遵循各国政府制定的有关广告的法规。一般而言,在法律上各国政府关于广告的各种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对某些产品的广告限制。如,2003年欧洲议会通过一项决议,从2005年7月起,禁止在报纸、广播和互联网上刊播烟草广告,也禁止烟草公司赞助一级方程式等国际性体育赛事。此举是为了减少德国、希腊和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居高不下的烟草消费量(但禁止播发烟草广告的范围不包括电视台,因为电视广告受到欧盟其它法律的保护)。

  (二)对广告信息的限制。如1991年,法国颁布了对酒精类广告进行限制的《艾文法》,该法规定广告中不得出现正在饮酒者的形象;酒精饮料广告中不得涉及酒精度、原产地、酒的种类、产品的成分、生产厂家、商和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包装样式、销售方式和饮用方式等;广告中应清楚指明饮用酒精饮料会危及健康。在美国频繁出现的比较广告,英国和德国禁止使用。许多国家的广告法都禁止在电视广告中使用儿童形象。在斯里兰卡禁止电视广告使用儿童作模特儿来推销商品,其理由是因为斯里兰卡太穷,在160万人口中20%的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对于那些无力购买的父母来说,这种电视广告会引起伤心和为难。

  对于OTC产品的购买人群而言,并不是所有的消费者都具有专业的药学相关知识。药品本身就是用来治病救人的,因此消费者在药店就OTC药品进行选购的时候,仍会听取专业药师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建议,并根据建议来进行OTC产品的选择,可见专业人士对于OTC市场仍具有一定的引导消费能力。据美国Scott-Levin医疗保健咨询公司最近的一份调查,约有50%的病人根据医生的建议使用OTC药品。医生给病人的OTC样品也起着重要作用,有35%的病人在过去一年接受过样品,并且约50%的病人称他们自己将会购买同样的药品[5]。

  在OTC市场中,相当大一部分药品是家庭的常备药品,也是大众经常接触、了解并使用的药品,在这类药品的市场开发和推广上,与传统的消费品的开发和推广手段较为相近。利用市场营销手段来促进OTC药品的销售,是医药企业必须所掌握的基本技能,而OTC药品广告则是其中重要的一项促销手段。从1999年起,医药广告一跃成为中国行业广告第一大户。在2001年央视黄金时段广告招标大会上,医药类企业更是冷门频爆、风光尽显,勇夺新世纪“集体标王”。可见广告对于制药企业的重要性。然而,营销环境的改变使得OTC产品早已脱离了广告带来销量的时代,从某种层面来讲,OTC广告对于药品企业,更像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则带动效益增长,反之则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亏损。

  OTC广告策略制定的前提是对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充分了解,从而发现企业发展目前的问题和企业发展的机遇。对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四个主要部分:(1)营销销环境分析:营销环境分析主要包含影响广告策略制定的市场背景信息。菲利普科特勒指出“:市场营销环境就是影响公司市场和营销活动的不可控制的参与者和影响力。”由于企业的广告策略需要遵循企业的营销策略,同样不可忽视对营销环境的分析。(2)公司内部分析:企业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获得发展,需要对企业自身的情况有一个深刻的了解,这样才能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广告策略。公司内部分析的内容主要是企业的内部资源、企业的产品、企业的营销模式,以及现有市场的了解。(3)消费者分析:广告是企业向消费者直接传递信息的工具,也是消费者了解企业产品和品牌的主要渠道。成功广告的显著特征是包含有潜移默化的说服力的广告信息。消费者分析通常包括消费者的群体描述、消费者的生活形态、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行为,以及消费者希望获得什么样的产品等。(4)竞争对手分析:消费者只有有限的购买能力。他们的消费通常会在不同类别的产品,以及同一类别产品的不同品牌之间进行选择。竞争对手分析包括在同一类别中彼此竞争的产品和处于不同类别、彼此之间间接竞争的产品。其次是需要分析参与竞争的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尽量了解竞争对手的资源,以及与本企业品牌相竞争的不同品牌之间在现实上和感知上的差异及优劣势。

  由于企业的发展阶段不同,每个企业的产品所处的产品生命周期不同,以及企业所进入市场的市场地位的不同,不同广告策略中的广告目标也不尽相同。通常的广告目标有以下几种类型:(1)进行企业或者产品的知名度的传播。当产品的竞争度低并且技术含量低时,采用广告的方式,将企业或者产品的品牌、标识传播给消费者。因为该类型产品没有更多的市场竞争,企业就会投入相对较少的精力和财力去深入与消费者沟通,广告的目的则是让消费者知道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以便于市场销售人员开辟市场。(2)增强消费者的理解与购买欲望。一般来说,广告的目的就是通过各种方式传播产品信息,使消费者接受到产品信息后,对产品的某些特性有一个较清晰的认知和观感,以增强消费者购买产品或者选择品牌的欲望。(3)改变消费者态度和消费观念。广告的传播属于外在刺激因素,它可以对消费者的行为产生间接的影响和引导。为了激发消费者的需求,该类广告传播必须基于消费者当前的消费行为特征和偏好,传播给消费者内心心理相符的品牌、产品以及服务信息,从而唤起消费者的共鸣,刺激消费者的需求。与此同时,该类广告还可以基于目标对象的消费心理和价值观,激发其消费观念的更新,使其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和认可广告传播的诉求和品牌意愿,从而达到消费行为的发生和转化。(4)直接为销售达成的目标。广告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增加企业产品的销售量,通过广告使消费者对产品认知,进而产生兴趣,再从兴趣发展到消费的欲望,最终内心接受并自愿产生购买行为。而对于销售目标的达成,往往需要广告对消费者的长期影响,广告对消费者的影响其实质上就是企业在广告活动上的投入量和广告沟通效果二者的长期作用和积累的结果。

  广告的信息策略,简单的讲就是广告应该说什么,这是广告策略的核心内容。那么,在广告满天飞、资讯泛滥的今天,何种的广告内容和方式才能引起人们的注意?更重要的是,如何才能真正实现产品的销售?关于广告信息策略,通常有以下几个理论来指导。(1)另辟蹊径与众不同的营销策略:紧密结合自己产品特性,以此找出并传播一个不同于竞争对手(现实和潜在竞争对象)的、具体的产品利益点。(2)品牌形象论:塑造品牌的感性形象。医药企业进行广告宣传,其最终的目的是要塑造并维持一个高知名度的品牌形象。广告是对品牌的长期投资,若想最终塑造品牌的感性形象,就要牺牲追求短期效益的诉求。这种做法从消费者的需求、习惯、态度、想法出发,在描述出品牌在消费者的心目中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基础上来进行品牌感性形象的塑造,运用形象来满足消费者的心理需求。比如三精药业的“蓝瓶”形象。(3)定位论:将自己的产品品牌确定在目标消费者心目中,使其处在一个有利的、差异化的、专属的独特位置。

  创意策略是由对看法、感觉和印象的指导方针组成的,这些方针通过广告和其他市场营销传播方式来传递,以制作与广告目标相一致的广告,它是广告战略的具体应用。创意策略需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战略意图:为确保所有的创意都与广告策略相关,将创意核心清晰地表述出来,以确保广告策略的意图得以彻底地执行。(2)定位陈述:定位涉及消费者看待或者感受某种商品的观念和方式,尤其是相对于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消费者对企业产品或者品牌的看法和感受。(3)表现的冲击力:与消费者的内心世界相关的创意,通常都有可能成为大创意。采用一种能够吸引消费者注意的设计,使广告产生令人难忘的效果。

  媒介策略简单而言主要包括媒介的目标受众和广告到达这些对象的频率的决策过程。媒介策略通常考虑下面四个方面的因素。(1)目标受众的选择:产品和品牌的消费群体可能有多种类型,通常媒介策略的目标受众倾向于选择对产品和品牌销售贡献最大的那群目标受众。(2)媒介种类的选择:通常根据广告的目的,信息的承载量、创意的表现形式以及目标受众的媒介习惯而来确定。(3)媒介的组合:企业在有限的资源之下,需要考虑如何在不同类别媒体中分配资源,以使广告战略的效果最大化。(4)媒介的排期:媒介的排期就是决定广告应该在什么时候出现以及持续出现多少时间。这是媒介策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消费者何时接触到广告能够影响到消费者对广告信息的接受程度[6]。

  电视是OTC药品广告传播的首选媒体。电视作为传统媒体拥有较为广泛的受众,OTC药品多用来治疗常见疾病,通过电视可以直接将产品的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在2008年我国电视观众总数达12.35亿人,占总人口的95%,电视的高普及率刚好与OTC药品广告受众广泛的这一特性相契合。此外,电视广告的形式可以做到多样化,如产品广告、形象广告、公益广告等,作为技术成熟的媒体,其广告可以轻松地做到高表现力与艺术性,它的丰富表现力以及较高的艺术性可以加强受众对广告的印象并易于记忆[7]。

  OTC药品绝大多数情况下通过药店来完成销售,药店的销售现场也是另一个重要OTC药品的广告媒体。对于那些不具备药学专业知识的OTC药品消费者来讲,药店不仅是购买药品的地方,更是得到药学专业人士相关咨询的地方。因此,药店中陈列的POP广告,在为消费者提供大量的药品信息的同时,还潜移默化地对消费者的购买心理和已有的广告意向产生非常强烈的诱导功效,从而使潜在意识转化为实际购买行为。

  OTC药品的大部分分销渠道被其所掌控。面向药剂师、医生的广告和活动可以采用多种多样的方式,除电视、店面广告外,定期召开新产品会,向客户赠送样品等方式,都可以用来增强推广效果[8]。品牌态度与广告诉求有着直接的联系,只有诉求内容引起消费者的共鸣,消费者才会对品牌有情感和忠诚。

  越来越多的OTC企业希望通过对广告的大手笔投入来起到拉动品牌的作用。尽管这种做法吻合当前消费者的心理,但是,消费者被淹没在各式各样的OTC广告中,难免出现疲倦和厌烦的心态。如何让药品广告在能够吸引消费者的同时提升品牌美誉度,通过以上分析,本文总结了一些OTC药品广告策略的新思路。

  2009年12月卫生部公布的首次中国居民健康素养调查显示,从总体水平看,我国城乡居民具备健康素养的百分比仅为6.48%,也就是说,每100人中不到7人具备健康素养[9]。这充分表明了中国消费者健康知识的匮乏。然而,这也为OTC产品的推广提供了机遇。OTC产品的广告若能将功能诉求明确地告知消费者,使消费者了解该产品的适应病症,做到突出“药品”与“对症”特性,才能真正地吸引消费者。例如上文提到的“多种腹泻,必奇解决”,定位清晰,简单明了,一下子就在众多肠胃药中独树一帜,占有了一席之地。

  广告大师波迪斯说“:巧妙地运用幽默,就没有卖不出的东西。”幽默是广告的剂,一则优秀的广告能够使人们在观看的同时不由自主地发出会心的笑容,从而使受众在愉悦的心情中对产品留下深刻的印象。由于缺乏与消费者近距离的沟通,很多药品广告要不然是过于直白,要不然就是过于理性和严肃,药品企业都在大力做的广告效果都不尽人意,大多数都缺乏幽默感,或者即使有幽默感,也缺乏幽默的故事和情节,很空洞无法达到诙谐幽默的效果。幽默的广告需要通过情节、画面、一句话或者演员的表演来给观众产生内心的愉悦,让人会心一笑,从而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但是又不能太过于俗气。面对这样的广告要求,中国的医药企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目前大多数OTC企业都以电视媒体为主要手段,稍显单一,关于广告媒体选择,应实现媒体的整合,各媒体之间互相取长补短,发挥抓住消费者心理的强大作用。因此,企业在选择广告媒体时,首先应当充分了解目标顾客所接触的媒体,选择合适的媒体及传递方式,使企业的目标顾客能够被广告信息有效地覆盖。除了传统的电视、广播、平面媒体,一些新兴的广告媒体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如网络广告、手机短信广告等。

  医药企业投放产品广告时要注意收得拢、放得开,即收放自如,广告策略规划务求较长时间内保持稳定,并与企业的整体营销战略相协调,尽量杜绝短期行为。

  广告的定义甚多,到目前为止,各国学者给广告所下的定义都不尽相同,美国广告主协会关于广告的定义是:“广告是付费的大众传播,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传递情报,改变人们对广告商品的态度,诱发其行动而使广告主获得利益。”根据这一定义,笔者认为,广告应具备传递信息的信息功能,诱发广告受众在获取信息后做出广告所期望的反应的诱导功能,以及对商品进行粉饰美化的美感功能和表情功能。其中诱导功能是最主要的功能,其他各种功能都是为诱导功能服务,都在努力使广告起到最大的诱导说服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告的商业效应。

  由于广告文体是一种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的实用文体,有些学者指出,一则成功的广告应该符合ACCA原则,即认识(awareness)、理解(comprehensive)、说服(conviction)、行动(action)。这是因为,在当今的信息社会里一则广告能否吸引广告受众的注意和认识是导致广告成败的关键。同时,广告必须易于理解,便于记忆,否则就难以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关联理论(relevancetheory)是西方语言学家Sperber和Wilson基于Grice的关联准则而提出的认知语用学理论。Sperber和Wilson(1986)认为,语言的交际是一个明示——推理过程而不是传统交际理论的编码——解码过程。关联理论的核心就是寻求最佳关联性原则,即人类的交际行为都会产生一个最佳相关性的期待,接受者要确定交际者的交际意图,就必须在交际双方共知的认知环境中找到对方话语和语境之间的最佳关联,通过推理推断出语境的暗含意义,从而获取语境效果,达到交际的目的。关联理论中的关联并不是一个绝对值,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关联性的强弱取决于认知努力和语境效果。在同等条件下,认知努力越小,语境效果越大,则关联性越强。但在整个语言交际过程中,接受者需要的并不是最大关联(即以最小的认知努力得到最大的语境效果),而是最佳关联,即接受者希望能不用花费不必要的努力便可以从中得到足够的语境效果,并据此推导出说话者的交际意图。作为交际的翻译,在原语的理解和翻译过程中人们对语码的选择所依赖的也是关联性,原交际者和译者构成了交际的双方,译者从原交际者明示的交际行为中寻找出最佳关联,通过推理形成对原语文本的理解;译者和译语接受者又构成交际的另一双方,译者通过译语文本把自己对原语文本的理解传递给译语接受者,从而使译语接受者能够推导出原交际者的交际意图。正如Gutt所指出,“成功的译文就是译者确保译文中交际者的意图和接受者的期待与原文一致。”译者要传达的并不是原语文本的文字本身,而是原语文本所代表的原交际者的交际意图。因此,在翻译过程中也就大可不必拘泥于形式上的句法与词汇层面的等同。三、关联理论在商业广告翻译的指导意义

  从认知语用学的角度来讲,广告是交际者(广告主)诱导和说服交际接受者(广告受众)接受其产品、服务等的言语行为。在交际过程中,人们总是用最小的认知努力来获取最大的语境效果的,广告受众一般很少会花大量的时间来仔细研读广告,因此广告必须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吸引住广告受众,并应迅速说服他们做出购买的行动。这样一来,在交际双方共享的认知环境下,一些对交际双方而言不言自明的东西常常会被省去。而对于不同文化之间的语言交际,由于交际双方的文化背景知识各不相同,缺乏共享的认知环境,消费者只能通过译者对广告主交际意图的推断,在译者和消费者共有的背景知识下,接受原交际者的交际意图。只有基于这种共有的背景知识,原交际者才有可能与接受者进行交际,并认为接受者会理解其交际意图,也正是基于这种共有知识,接受者才可能正确理解原交际者的交际意图。这就要求译者在进行广告翻译时,打破原语广告词和句这些属于语言层次的东西的束缚,从原交际者(广告主)明示的交际行为中寻求出最佳关联性,然后在译者和译语接受者(广告受众)共知的认知环境下传递给译语接受者,实现原交际者的意图,诱导广告受众接受其产品或服务。一则广告之所以成功,可以说是因为交际者与接受者之间达成了一种较为和谐的默契。这种默契是基于交际双方在共享的认知环境下得以实现的。

  因此,在翻译时就不能只停留在广告的词和句的语言层面上了,而应在原广告词语与原语语境之间寻找出他们最佳关联性,然后将原广告的意图传递给译语接受者。尽管译文在形式上与原文相差甚远,但正如德国功能派译论家Reiss和Vermeer所指出的,“翻译的效果才是最重要的”。

  综上所述,广告是一种特殊的交际行为,几乎所有的广告都可以看作是一种诱导说服性的言语行为。从认知语用学的角度来讲,广告是一种语用行为。因此我们在研究广告翻译时,不能将其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翻译,不能单纯用传统的翻译理论来对其进行指导。关联理论虽然不是翻译理论,只是认知语用学的理论,但它却能有效地阐释广告翻译,指导翻译的实践。只要运用得当,它能够起到传统翻译理论难以达到的积极效果。

  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厂商的角度来看,广告是他们占领市场、推销产品的不可或缺的手段;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随着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广告在作为商品信息诉求的载体的同时,亦肩负起诸如提倡和维护社会公德、满足人们的审美情趣等重大的社会功能。而一个广告能否成功地在充分地、艺术性地表达广告主旨的同时引起消费者注意,激发出消费者购买欲望,除了设计、制作方面的因素外,最为重要的因素便是不同凡响的卓越创意。总之,广告创意就是广告的思想内涵和灵魂,是最具说服力的要素。

  通过了解广告创意的过程,人们可体会到广告设计者的思考过程,发现他们究竟用什么逻辑发展出精彩绝伦的创意。具体来说,第一步是收集材料,包括企业的内部资料,以及外部经济环境的资讯等一切与广告目的相关的信息,然后在广泛收集信息的基础上运用各种相关知识经过细致的分析,筛选出与广告主旨有密切联系的内容,最后就是充分发挥广告设计者的想象力和创造力,结合适当的技术手段、艺术手段将所掌握的材料和资讯揉合起来,形成独特、新颖、给人以深刻印象的广告创意。只有通过这些紧密联系的层次所延伸出来的创意才能发挥出极大的广告效果。

  该原则是指广告创意要有独到之处、能够标新立异,同时在广告创意中不能为了标新立异而标新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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